亳州市司法局
亳州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51341600B12840218U/201805-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其他 / 通知
成文日期: 2018-05-07 发布日期: 2018-05-07 09:09
发文字号: 亳司通〔2018〕26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律师调解工作室名册、律师调解员名册(第一批)》《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律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程序规定及系列格式文书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亳州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606700
索引号: 51341600B12840218U/201805-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其他 / 通知
成文日期: 2018-05-07
发布日期: 2018-05-07
发文字号: 亳司通〔2018〕26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律师调解工作室名册、律师调解员名册(第一批)》《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律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程序规定及系列格式文书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亳州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60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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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亳州市律师调解工作室名册、律师调解员名册(第一批)》《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律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程序规定及系列格式文书的通知

司通201826

 

县区人民法院、司法局,市法援中心,市律师协会: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亳州市律师调解工作试点实施方案》(亳司通〔201817)文件要求,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审核确定《亳州市律师调解工作室名册、律师调解员名册(第一批)》、《亳州市律师调解工作流程图(试行)》、《亳州市律师调解格式文书(试行)》、《亳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关于律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规定(试行)》和《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律师调解协议支付令申请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亳州市司法局

201857

(此件公开发布)

 

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名册

 

 

律师调解工作室

负责人

手机号码

 

 

 

 

 

 

市直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

李义

13155677277

亳州市律师协会民商事纠纷律师调解中心

张海峰

13966537775

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

祁快乐

13909685017

安徽重信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

李东风

13856786872

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

 

13856792925

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

张永胜

13856866988

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

阮东

17756785888

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

杨尘

18956815566

 

 

 

 

 

 

涡阳

涡阳县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

张芳春

13705680484

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

翟义坤

13856702769

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

葛会民

13905684571

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

徐力

13956828181

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

褚汉华

13505676860

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

彭线旗

13905684064

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

唐凤龙

13856795277

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

刘政

13966531616

 

 

 

 

蒙城

蒙城县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

李朝平

13966861668

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

丁毅

13909671725

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

王少峰

13966523304

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

李朝平

13966861668

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

贾建国

13955810010

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

孙永超

13956706616

 

 

利辛

利辛县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

孙斌

13956777868

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

孙斌

13956777868

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

任彰

13909672952

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

王文光

13966502994

 

谯城

谯城区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

王岩

13909686655

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

赵长利

13909686655

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

王善利

13335682566


 

律师调解员名册

 

 

姓名

性别

单位

手机号码

市直

李东风

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

13856786872

 

吴强

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

13856886088

 

于腾飞

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

18712215254

 

刘维国

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

15156787866

 

李义

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

13155677277

 

刘龙彬

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

18726755753

 

王俊明

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

13665680522

 

李小付

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

15656890205

 

曹志刚

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

13856884848

 

杨涛

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

15256162527

 

王慎龙

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

15178099566

 

王文辉

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

13905689651

 

巩曼利

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

18256716116

 

张晓将

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

13075074980

 

段存付

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18715675088

 

胡景中

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13083386138

 

尹红芳

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18297381012

 

张永胜

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

13856866988

 

罗宗岭

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

13355678110

 

刘建忠

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

18056838400

 

昝青青

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

13083382179

 

王秀娟

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

13685687272

 

蒋秀芳

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

13966539868

 

李万华

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

18909672288

 

董志军

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

13956716288

 

董献礼

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

13856710402

 

李建春

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

13309679997

 

王清堂

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

13965782619

 

高闪

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

18256704351

 

王铸

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

13335686266

 

孙涛

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

13856792925

 

宋辉

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

15178105999

 

王丽

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

13705684526

 

杨尘

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

18956815566

 

马超平

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

18356771605

 

刘晓荭

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

18356799879

 

王琦

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

13965791897

涡阳

付雷

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

13856810915

 

马淼淼

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

13855826860

 

孙士博

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

15055060216

 

刘明

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

18956897699

 

葛会民

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

13905684571

 

王建军

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

13909675303

 

余新安

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

13956821894

 

李超超

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

13965765564

 

周纪闽

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

13856828641

 

张志友

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

13856839791

 

段瑞强

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

13856806112

 

桑宾

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

13655681720

 

王洪新

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

13965788908

 

朱超

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

13514939339

 

王光明

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

18705671144

 

刘政

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

13966531616

 

范德全

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

13965766517

 

邓扬龙

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

18056711550

 

彭线旗

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

13905684064

 

段宇

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

13053188822

 

 

王洪涛

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

13956828156

 

杨春风

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

15178081330

 

殷宁宁

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

18005679135

 

唐凤龙

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

13856795277

 

解丽

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

15855891719

 

慕琼

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

13856706983

 

李继福

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

13966868124

 

任从洋

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

13856800989

 

翟义坤

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

13856702769

 

高传祥

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

13505679916

 

任亚光

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

13955827861

 

王汉军

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

15956776620

 

邱珍

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

13856889472

 

王治国

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

13956798777

 

翁兵兵

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

15856758222

 

申瑞杰

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

15256895111

 

唐国平

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

15178018121

 

张涛

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

15556732780

 

徐力

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

13956828181

 

王贺

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

13505678156

 

荆维功

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

13705672137

 

许永武

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

13965771657

 

许晨伟

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

15955675566

 

袁中华

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

15805675899

 

葛岭

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

13856880655

 

程邦见

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

15178088282

 

孙斌

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

13956777868

 

刘爱玲

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

13856736397

 

赵杰

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

13956746015

 

荆坤

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

18226078373

 

 

荆蕊

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

13685683728

 

彭奇

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

18306751567

 

张芳春

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

13705680484

 

张虎

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

13856787734

 

马涛

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

13505664895

蒙城

丁毅

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

13909671725

 

陈艳

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

18956855585

 

刘辉

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

15955588088

 

刘景标

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

13966522829

 

王士军

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

18726706056

 

郭晓冬

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

13505670946

 

梅启林

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

13966520830

 

孙永超

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

13956706616

 

何燕铭

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

13966521933

 

邓睿

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

18256791101

 

贾建国

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

13955810010

 

戚守民

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

13965792553

 

莫永红

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

13655684987

 

王少峰

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

13966523304

 

郭建

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

13956733468

 

王闯

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

13909670719

 

郑树路

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

18956777607

 

陈琛

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

18726756189

 

杨过

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

15656850608

 

段成刚

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

18095672512

 

张婉婉

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

13966853060

 

李朝平

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

13966861668

 

张如利

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

13966511997

 

李志

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

13966511682

 

李良

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

13335687681

 

 

慕超

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

15056897189

 

陈百军

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

13515682201

 

侯长飞

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

13956732571

利辛

任彰

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

13909672952

 

武永超

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

13505680557

 

董效毛

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

13966887794

 

李伟进

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

13966501416

 

曹步勇

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

13856725488

 

江洪志

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

13515689100

 

王文光

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

13966502994

 

张凌峰

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

13856897900

 

任杰

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

13505681363

 

赵中伟

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

13856789992

 

李万

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

18712213748

 

刘宏韬

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

13966850277

 

朱小董

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

18075201380

 

李士杰

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

13195674599

 

王相印

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

15256968968

 

孔雪静

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

13515686649

 

孙斌

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

13956777868

 

张健

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

13515693111

 

刘佩林

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

18356725993

 

樊万强

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

15855582071

 

赵云

安徽臻园律师事务所

13956701941

 

孙磊

安徽臻园律师事务所

13966512976

 

戴启

安徽臻园律师事务所

13955821400

 

李利

安徽李利律师事务所

13805686588

谯城

吴昭雪

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

13004028351

 

牛志成

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

13030658341

 

王岩

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

13956723266

 

王祥宇

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

13856718060

 

李大为

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

13956705254

 

李洪光

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

15005676743

 

张禹

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

13966506123

 

郑慧慧

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

13365676069

 

赵长利

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

13909686655

 

郑强

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

13966506123

 

程彪

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

13856788550

 

蒋卫华

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

13966535831

 

陈建梅

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

13365677725

 

王红玲

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

13965758696

 

马桂玲

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

13856888648

 

李岩珩

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

18056792107

 

苏涛

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

13696599978

 

王晨雨

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

18156763565

 

姬磊

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

18963723958

 

李战斗

安徽滴博律师事务所

13605689671

 

师松岭

安徽滴博律师事务所

13965785694

 

赵心文

安徽滴博律师事务所

18712277066

 

张海峰

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

13966537775

 

李乃胜

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

18160899258

 

蒋解放

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

13665680317

 

王祥宇

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

13856718060

 

李大为

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

13956705254

 

李洪光

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

15005676743

 

张禹

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

13966506123

 

律师调解流程图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律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规范经律师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 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代理人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

第三条  两个以上律师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各调解组织所 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二日内 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民特”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 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查相关情况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

第九条  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十条  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违背公序良俗的;

()违反自愿原则的;

()内容不明确的;

()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办理律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律师调解协议与支付令对接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规范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支付令申请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债权人根据《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可以向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三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支付令,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书、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

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六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编立“民督”案号,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

()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第七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必须提交申 请书,其内容应包括:

(一)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
(三)债权人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
(四)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提交包括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等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

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四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第十条 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第十一条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书面异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 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第十三条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第十四条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 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第十五条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第十六条  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本规定明确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

本规定明确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

本规定明确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第十七条  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 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

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在规定期 限内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发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办理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支付令申请案件,不收取费用。

亳州市司法局发布
发布时间:2018-05-07 09:09 信息来源:亳州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