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1341600B12840218U/201704-0000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7-04-21 | 发布日期: | 2017-04-21 |
| 发文字号: | 亳司通〔2017〕2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606700 |
关于印发《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亳司通〔2017〕24号
各县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亳州市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办法认真组织开展2016年度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考核,相关考核结果于4月28日前报市司法局。
亳州市司法局
2017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
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依法履职,提高服务质量,完善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的评价体系,规范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亳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亳政办秘〔2015〕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负责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本办法考核对象为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专职律师和公职律师。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执业机构中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第四条 对法律顾问工作的综合评价,采取量化考核办法。考核内容设若干项,分值合计100分。考核采取扣分制,逐项进行评分,每项的分数扣完为止。
第五条 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和“不称职”两个等次。
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律师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在从事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二)依法、诚信、尽责地为法律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较好地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职责,在从事法律顾问工作中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三)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分表见附件2。
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在法律顾问的工作中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
(二)在法律顾问工作中存在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瑕疵,或者存在尚不足以构成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执业违法违规行为,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拒不参加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的;
(四)在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得分不满70分的。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分表见附件3。
第六条 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纳入律师、律所年度考核内容。
第七条 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于每年2月份向所在的执业机构提交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申报表(见附件2)、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业务档案。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律师的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单位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建档,具体顺序为:
(一)执业机构批办单(执业机构收结案审批表);
(二)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三)法律顾问单位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四)收费凭证(税务发票、统一收款收据和办案费用结算清单及有效凭证等);
(五)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帮助修订规范性文件、审查合同、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谈判、提供法律建议或意见、咨询、代书等)的工作台帐(应当详细记载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内容、方式方法,做到一事一记和一次一记)和有关材料;
(六)工作小结。
第八条 县区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执业机构中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工作考核申报表上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对,对业务档案进行评查,并依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出具考核意见,上报县区司法局。
第九条 县区司法局应当根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对县区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考核意见及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申报表等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确定考核等次。
县区司法局可根据工作实际,联合县区政府法制办采取评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业务档案、召开座谈会听取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单位意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的,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县区司法局责令其限期参加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县区司法局直接确定其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记入本人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 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经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律师,市司法局或县区司法局将“不合格”的考核结果书面抄告市律师协会、所在律师事务所和政府法律顾问单位。
第十二条 市直各律所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由市司法局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