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司法局
亳州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51341600B12840218U/201805-0000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其他 / 其他
成文日期: 2018-05-14 发布日期: 2018-05-14 15:12
发文字号: 亳司通〔2018〕25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法律援助案件庭审旁听制度》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亳州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606700
索引号: 51341600B12840218U/201805-0000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其他 / 其他
成文日期: 2018-05-14
发布日期: 2018-05-14
发文字号: 亳司通〔2018〕25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法律援助案件庭审旁听制度》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亳州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60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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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亳州市法律援助案件庭审旁听

制度》的通知

亳司通〔201825

 

各县区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不断提高法律援 助服务质量,有效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及《亳州市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司法局

2018514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法律援助案件庭审旁听制度

 

为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有效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及《亳州市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庭审旁听是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到庭旁听,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代理(辩护)表现、适用法律、承办态度、庭审效果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从而对承办人的办案质量给予评价的一种监督行为。

二、各县区法律援助机构每年应当抽取一定数量的案件进行庭审旁听,旁听庭审案件不低于当年开庭案件的5%。

三、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确定本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庭审旁听工作组织实施。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对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组织进行庭审旁听。

四、参与庭审旁听人员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及邀请的人员。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专职律师以及受法律援助机构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等。

五、庭审旁听范围:法律援助机构所受理的所有法律援助案件,重点是重大疑难、群体性或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件以及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庭审旁听的案件。

六、法律援助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指派本机构工作人员、专职律师,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等参加法律援助案件庭审旁听。

七、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在接到法律援助机构庭审旁听通知后,应在案件开庭审理三天前,及时将开庭时间和地点报告所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并提供基本案情、起诉书复印件、答辩状复印件等庭审相关材料。

八、庭审旁听结束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参加庭审旁听的人员对承办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代理(辩护)表现、适用法律、承办态度、庭审效果等方面情况进行评定。

九、庭审旁听应当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来评判。基本内容是:

(一)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熟知程度如何;

(二)代理(辩护)准备是否充分,诉讼各环节是否按程序规则尽心履职;

(三)代理(辩护)词是否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是否合理、准确,是否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力的辩护;

(四)发言及回答问题是否能抓住争议焦点,简明扼要;举证是否有力,辩护分析是否合法、合情、合理;言行举止是否文明。

十、庭审旁听人员在旁听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干扰庭审活动。

十一、庭审旁听人员根据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熟知程度、举证情况、代理(辩护)质量等形成庭审旁听意见,填写《法律援助案件庭审旁听意见反馈表》,送交安排庭审旁听的法律援助机构。

十二、本制度由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亳州市司法局发布
发布时间:2018-05-14 15:12 信息来源:亳州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