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1341600B12840218U/201706-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17-06-27 | 发布日期: | 2017-06-27 08:26 |
发文字号: | 亳司通〔2017〕4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社区矫正管理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606800 |
索引号: | 51341600B12840218U/201706-00001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司法局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7-06-27 | ||
发布日期: | 2017-06-27 | ||
发文字号: | 亳司通〔2017〕42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社区矫正管理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606800 |
关于印发《亳州市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司通〔2017〕42号
各县区司法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我市社区矫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亳州市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司法局 亳州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社区矫正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社区矫正经费的使用效益,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财行〔2012〕402号)、《关于印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0〕294号)、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亳办发〔2016〕11号)、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公〔2015〕31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各县(区)应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县(区)应统筹社区矫正和司法行政其他基层业务经费保障,通过进一步加大对司法业务经费的投入,提高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水平。
第三条 各县(区)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0〕294号)要求,落实社区矫正和司法行政其他基层业务工作装备需求,优先保障社区矫正所需装备配备。
第四条 各县(区)应积极完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建立按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的制度。社区矫正经费原则上按照每名社区服刑人员每年1500元标准落实,以上年末在册人员乘以1.1系数,每年12月底按实际人数清算,多余部分作为下年来源,不足部分按实际需求追加或调剂预算。
第五条 各县(区)应建立社区矫正经费保障的动态增长机制,按照本地经济发展的速度,每年按比例增加社区矫正经费。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社区矫正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社区矫正设备费。
(一)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经费,包括:社区矫正工作宣传经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经费、考核表彰经费、业务指导经费、信息平台升级管理、聘请心理咨询师的劳动报酬,用于聘任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社区矫正志愿者补贴经费等。
(二)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包括:判前适用社区矫正委托调查评估费,档案文书费,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重点监控、风险评估、适应性帮扶、异地跟踪监管、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而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监控费等费用。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项目经费、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学习、心理教育辅导和公益劳(活)动所发生的场所(场租)费、场地维护费、工具费、交通费、中餐补助费等费用,实施社区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和就业培训、岗位推广宣传和未成年服刑人员教育工作者的资料、专家授课等费用,组织押送、追逃等执法过程中产生的车辆损耗及维护、油料费用等。
(三)社区矫正设备经费,包括:社区服刑人员定位管理设备购置及使用维护、定位通讯费、电子腕带购置费、社区矫正大队和基层司法所配备系统监管专用手机费,社区矫正监管平台建设和维护费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音像设备、通信网络设备购置费,专用车辆(囚车)购置费,档案管理设备、资料打印、墨粉更换等其他业务装备购置费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七条 各县(区)司法局建立落实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绩效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全年使用方案及项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每季度汇总一次本年度社区矫正经费使用情况。
第八条 财政部门要将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社区矫正服务事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将政府购买服务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资金列入部门预算。
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项目的管理,明确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指导督促服务承接机构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条 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要求,为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
第十一条 各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经费使用安全,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开支,预防和杜绝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管理制度,经费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对于违反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扶持力度、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落实绩效评价的主体责任,对社区矫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经济开发区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