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1341600B12840218U/201709-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其他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17-09-22 | 发布日期: | 2017-09-22 08:35 |
发文字号: | 亳司通〔2017〕7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社区矫正管理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606800 |
索引号: | 51341600B12840218U/201709-00001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司法局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其他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7-09-22 | ||
发布日期: | 2017-09-22 | ||
发文字号: | 亳司通〔2017〕74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社区矫正管理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606800 |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
工作衔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亳司通〔2017〕74号
各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监管,畅通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现就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管理的意见》,以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贯彻落实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社区矫正衔接管理工作作出规定,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社区服刑人员适用前调查评估的衔接配合
1.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所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对于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在调查评估委托函中作出明确表示,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延长调查评估时限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委托机关协商,并在协商确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评估。
2.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调查评估前认真核实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并将核实居住地的相关材料连同相关文书一并邮寄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3.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所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对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委托机关应当认真审查调查评估意见,作为依法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参考。
4.委托机关应将调查评估意见的采纳情况及时反馈至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5.在调查评估过程中,基层派出所应积极协助配合做好基层司法所关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有无违反治安处罚和犯罪记录等情况的查询、调阅工作。
6.委托机关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的,应明确具体联系人、联系方式,负责联络工作,建立联系沟通机制。
二、加强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的衔接配合
7.人民法院应当在社区矫正执行通知书内注明相关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8.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9.社区服刑人员前来报到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未收到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不齐全,可以先记录在案,并通知人民法院、监狱或者看守所在5日内送达或者补齐法律文书。
10.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收到法律文书而社区服刑人员未来报到时,可以先做好法律文书接收登记,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漏管,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通知同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11.交付接收工作中衔接脱节,或者社区服刑人员逃离监管、不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导致漏管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对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依法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
12.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交付接收中有关机关履职情况的监督,发现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三、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
13.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
通过每月核对,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漏管脱管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将漏管脱管人员纳入监管,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视情形依法给予警告、提请治安处罚、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收监执行。
1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利用网络及时准确传输交换有关法律文书,根据需要查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被治安管理处罚、犯罪等情况,共享社区矫正工作动态信息,实现网上办案、网上监管、网上监督。对社区服刑人员采用电子定位方式实施监督,应当采用相应技术,防止发生人机分离,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15.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或者因涉嫌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四、加强收监执行的衔接配合
16.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应当及时采取联系本人、其家亲友,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式组织追查,做好记录,并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视情形依法给予警告、提请治安处罚、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收监执行。在追查过程中,居住地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配合。
17.公安机关应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重点人口管理。强化脱管社区服刑人员追逃抓捕的责任,积极实施脱管社区服刑人员和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社区服刑人员的抓捕、关押和移送工作。
18.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收监执行活动的监督,发现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9.对于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20.对于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21.对被裁定、决定收监的罪犯,感染艾滋病病毒、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传染性疾病等情形,依法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看守所、监狱应当关押、收监。对不具备收押、监管、治疗条件的看守所,应当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收押。
22.对被裁定、决定收监的罪犯在逃的,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追逃,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予以协助。
五、加强社区矫正“1234”衔接配合管理、
23.建议落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每月核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数据,努力从源头上核准新增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杜绝漏管现象发生。
24.建立居住地司法所、派出所坚持每月碰头会商制度,互通信息,加强沟通配合,分析研判重点监管对象,共同防止脱管、漏管、虚管现象的发生。
25.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居住地人民法庭庭长、司法所长、派出所长落实首次谈话制度,讲清在社区服刑期间的法律规定,提升入矫守法的威慑力,为提高社区矫正教育效果奠定基础。
26.对于人民法院交付执行回执的,必须要有居住地公安治安大队、居住地派出所、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居住地司法所共同盖章后回执,避免衔接不及时、不到位等现象,有效预防脱管漏管情况的发生。
27.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本意见未明确的程序和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执行。
28.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亳州市检察院
亳州市公安局亳州市司法局
2017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