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1341600B12840218U/201711-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17-11-16 | 发布日期: | 2017-11-16 08:40 |
发文字号: | 亳司〔2017〕5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市司法局 市综治办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社区矫正管理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606800 |
索引号: | 51341600B12840218U/201711-00001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司法局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7-11-16 | ||
发布日期: | 2017-11-16 | ||
发文字号: | 亳司〔2017〕50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市司法局 市综治办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社区矫正管理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606800 |
市司法局 市综治办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
亳司〔2017〕50号
各县、区司法局、综治办、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和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根据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1.强化社区矫正执法队伍建设。通过各种形式充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力量,保证执法和管理工作需要,不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充分利用现有政法专项编,工作力量适当向社区矫正执法实体和基层一线倾斜。强化县区社区矫正中心的执法力量保障,县区社区矫正中心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配齐配强司法所所长。加强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完善教育培训、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制度。不断提高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2.规范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保证每个司法所2名左右专职执法辅助人员,辖区在册社区服刑人员较多的,按工作实际需求相应增加人员配备。保证社区矫正专职执法人员及辅助人员与社区服刑人员按一定比例配备。加大在执法辅助服务、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学习、心理矫治、就业培训等方面向社会组织购买专业服务
的力度,提升社区矫正教育帮扶专业化水平。建立市社区矫正师资库,充分利用行政、社会资源,逐步推进部分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
3.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社区矫正工作,按照社会志愿者和社区服刑人员不低于1:1的配备标准充实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队伍力量。为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矫正小组,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和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日常帮教帮扶等工作。积极整合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建立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队伍,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4.建立考评机制。建立考核评估制度,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定期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情况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兑现报酬待遇和决定是否继续聘用的依据。
5.强化监督管理。应按照“谁招录、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划定各自的管理责任和义务。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招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司法行政机关用工单位负责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实施日常管理。
二、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6.建立完善社区矫正经费全额保障机制。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社区服刑人员工作经费保障标准按1500元/人/年安排落实。社区服刑人员人数以上年末在册人员乘以1.1系数为标准,每年11月底按实际人数清算,多余部分作为下年来源,不足部分当年补齐。各县区应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单独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充分保障,同时应建立以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动态机制。市级财政安排的社区矫正专项经费要保证本级社区矫正管理和服务等全市性工作开支。
7.引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各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部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评估,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计划,提出购买服务的数量、规模、质量与效果目标要求;各县、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各县、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划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并及时拨付购买经费。
8.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鼓励社区矫正机构将疏导心理情绪、纠正行为偏差、修复与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引导就学就业等项目,通过多种方式向具有社区矫正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购买。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建立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制和渠道,及时提供需求信息,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9.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村(居)民委员会应发挥其贴近社区服刑人员日常工作、生活的优势,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向和行为表现,积极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困难帮扶、社区服务等工作,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反映社区服刑人员情况,发动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居民群众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扩大交往融合,促进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区、回归社会。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要求,为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10.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动员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通过捐赠物资、提供工作岗位、提供技能培训、提供专业服务等方式,为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提供帮助。安置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
11.进一步加强矫正小组建设。矫正小组是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平台。社区矫正机构要严格落实“一人一矫正小组”制度,依托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明确矫正小组任务,落实社区矫正措施。各县、区财政部门对开展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司法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定期开展工作交流和检查督导,了解掌握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矫正小组中工作情况,加强工作指导,确保矫正小组工作取得实效。
三、不断完善社区服刑人员社会适应性帮扶政策和措施
12.积极促进就业。司法行政、民政、人社、财政等部门,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在生产生活、就业方面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各有关部门可以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服务项目,提供疏导心理情绪、纠正行为偏差、修复与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引导就业就学等服务项目。
13.帮助接受教育。教育部门要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划片入学”的原则,积极协调学校接纳未完成义务教育的适龄社区服刑人员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鼓励和支持非义务教育阶段有就学意愿的社区服刑人员,通过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方式接受学历教育或培训。
14.做好基本生活救助。民政部门要根据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确实需要救助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及时予以救助;依法将生活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5.落实社会保险。人社部门要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政策,积极为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四、健全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16.建立健全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以司法行政、综治、教育、财政、民政和人力社保部门为主导,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立足实际建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办法。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衔接配合,增强社区矫正工作合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积极探索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式方法,把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
17.加强社区矫正平台建设。建立以县级社区矫正中心为主体,以社区为平台,以社会组织为载体,以社会工作者为支撑的联动机制,统筹构建多元化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其管理教育功能作用。积极整合和利用社会资源,建立社区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过渡性帮教和社区服务等基地建设,为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18.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宣传。积极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成就的宣传,及时总结推广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为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亳州市司法局 亳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亳州市教育局 亳州市民政局
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