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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512-0004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亳政秘〔2025〕90号
发文日期: 2025-12-18 发布日期: 2025-12-25
咨询机构: 市公管局 咨询电话: 0558—599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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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亳政秘〔2025〕90号
发文日期: 2025-12-18
发布日期: 2025-12-25
咨询机构: 市公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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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25 15:25 信息来源: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亳政秘202590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51225           

 

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招标投标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完善评标定标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适用本办法。

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通过评标、定标自主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规则,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  “评定分离”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第五条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确定有效投标人,出具评标报告,并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载明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内容,供定标委员会参考。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并对中标候选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对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及投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公示后发现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导致中标候选人不足3名时,由招标人确定是否继续定标或重新招标。

 

第三章    

第七条  招标人应按以下标准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

(一)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应当为5及以上单数;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确定,一般由招标人代表、项目业主代表和项目使用单位代表组成;确有需要的,也可邀请与中标候选人无利害关系的外部专家参与定标,外部专家数量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定标委员会设组长一名,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主持定标会议。

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八条  招标人原则上自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定标会议。如因招标文件约定或其他特殊原因,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延期,但最终定标时间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

第九条  在定标会议召开前,招标人应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验,对通过核验的中标候选人,可以进行考察、函询等,并出具考察、函询报告作为定标的辅助参考。考察、函询等有关情况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应当保密。

第十条  定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采用票决记分法、集体议事法或其他定标方法。

(一)票决记分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要素优先顺序及权重分值,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投票,中标候选人得票数乘以定标要素的分值为中标候选人该定标要素的得分,所有定标要素得分累计最高的为中标人。

(二)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中标人。

(三)其他定标方法。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确定的其他定标方法。

第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要素。定标要素可参考中标候选人的综合实力、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技术方案、企业信誉、质量安全、价格、考察或函询情况等,以及需要考量的其他要素。

第十二条  定标会议应当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定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1名中标人。定标会议主要包括介绍与会人员,宣读定标纪律,签署承诺书,通报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情况、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或函询情况等,开展定标工作,形成定标报告。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四条  对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可以在剩余的中标候选人中继续组织定标活动或重新招标。

对中标人以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被依法依规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行业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重新定标:

(一)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方法公正履职的;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做好解析定标规则、组建定标委员会、收集整理定标资料、管理定标档案等相关工作,并对招标和定标过程及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定标期间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机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好处。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行业监督部门、招标人所在纪检监察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对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对“评定分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ZG-2025-01-05